案例背景: 某员工主动辞职之后,为了能领取失业保险金,请求公司为其开辞退证明,并说这是《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如果公司不同意,就去申请劳动仲裁。 请问,应该给他开辞退证明吗?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学习一下《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相关内容。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协商解除、员工提前通知解除、员工单方解除、过失性辞退、无过失性辞退、经济性裁员、公司没有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等七种情形。 具体情形的内容,请自行查阅《劳动合同法》。 辞退,是公司解雇员工的一种行为,包含过失性辞退和无过失性辞退。过失性辞退和无过失性辞退,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 过失性辞退,员工有过失,而公司无过失,所以,公司不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相反,无过失性辞退,员工无过失,而公司有过失,所以公司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详细内容可以查阅《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1. 员工提前通知解除、过失性辞退这两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公司不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2. 员工单方解除、无过失性辞退、经济性裁员、公司没有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等四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公司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3. 协商解除,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依据协商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员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公司存在违法用工行为时,员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伤害时的一种合法维权方式。而,员工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是员工自由行使就业权的一种行为。详见《劳动合同法》和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有:员工单方解除、无过失性辞退、经济性裁员、公司没有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等四种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其它三种情形,属于“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弄清楚了这些概念和法规条文,我们就很肯定地知道: 对于主动辞职的员工,不能给他开辞退证明。 但是,必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他开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且如实写明原因,不得捏造虚假原因。
如果给主动辞职的员工开辞退证明,公司可能面临下面这些法律风险: 风险一,被员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任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公司都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当员工拿到这样的证明后,可能会以此为由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因为证明是公司主动提供的,具有法律效应,劳动仲裁委和人民法院都会支持员工的诉求,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风险二,违反《社会保险法》,面临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你可能会说,可以和员工签署君子协议,说明给他提供的辞退证明仅用于领取失业保险金。
但是,我可以很肯定地告诉你: 第一,君子协议,只防君子,不防小人。你有多大把握这名员工是君子,不是小人。我本人见过不少于10起违反君子协议的案例,公司只能乖乖认栽。 第二,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给主动辞职的员工,开辞退证明”,属于“伪造证明材料”。 一旦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发现,要退回骗取的失业保险金,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等处罚。 这不仅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还有损公司形象,不利于公司的良性有序发展。
所以,在给员工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时,应该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据实为员工开具真实的证明,不能按照员工的要求为其开具不符合事实的虚假证明,否则将面临法律风险,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