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是面向企业内部的人。 人的复杂程度,是堪比宇宙。 所以,企业的很多管理行为是扑朔迷离的。 为此,国家制定了非常多部的法律来规范企业的管理行为,尤其是对劳动关系的管理。
虽然国家制定了多部劳动法律来保障员工利益不受损害,但是有一些企业的常见行为却在侵犯员工的利益,但是员工却不知道。比如以下这6种行为。
1 试用期转正需要申请
试用期转正,绝大部分都经历过,而且几乎所有人都认为是正常行为,都可以接受,几乎没有人会对这点进行质疑。 但是,实际上试用期届满,员工并不需要提出转正申请,而是自动转正。 除非员工试用期表现优异,需要提前结束试用期,提前转正,才需要写转正申请。 为什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公司应该自行证明试用期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而不是员工自证自己符合录用条件。让员工提出转正申请,相当于让员工自己证明符合录用条件,并将是否录用的决定权完全交给公司。 如果公司不能证明试用期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那么就证明员工符合录用条件,公司不得辞退员工。 需要说明的是,录用条件一定应该是在员工入职时进行过明确告知,一定不能事先未告知员工的。如果事先未告知员工录用标准,那么就不得以此标准来判定员工不符合录用标准。
因为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约定内容,员工提前结束试用期转正,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内容,需要双方协商一致,所以需要员工提出申请。
2 辞职需要申请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员工需要辞职,只需要提前通知即可,并不需要提前申请。 正式员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试用期员工提前3日通知且不限通知形式。 辞职通知,是形成权,员工表明辞职的意愿,即使公司不同意,30日届满,双方都必须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扰员工的离职。如公司在收到员工辞职通知后,拒绝进行工作交接,由此带来的直接损失,员工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而如果辞职申请的话,那么公司将拥有最终决定权,公司有权拒绝员工的辞职申请。没有公司的同意,员工不得离职,否则可能需要承担擅自离职带来的直接损失。
3 绩效考核末尾淘汰
其实,公司不能简单地以绩效考核末尾淘汰为由辞退员工,否则有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首先,公司的绩效管理制度,应该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与员工进行过协商和讨论,且进行公示,或者告知员工本人。 其次,即使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视为不胜任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要求,也应该先对员工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岗位。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可以辞退员工,且需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标准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没有培训或者调整岗位,直接以末尾淘汰为由辞退员工,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可以主张要求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标准向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
4 入职不满一年不给年假
《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说,员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所以,很多公司规定在本公司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其实,这是对《劳动法》的误读。
《劳动法》要求的一年,是指员工从最早参加工作起开始的一年,而不是在任何一家公司都需要工作满一年都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
5 用调休代替支付加班费
关于加班,有三种类型: 一是,周一到周五这五天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可以安排调休或者支付不低于1.5倍的工资; 二是,周六和周日这两天休息日的加班,可以安排调休,或者支付不低于2倍的工资; 三是,法定节假日的加班,不能安排调休,只能支付不低于3倍的工资。 从上面可以看出,只有工作日和休息日的加班,才可以进行调休的;而法定节假日的加班,是不能调休的,只能支付加班工资。 有些企业对于这三种类型的加班,采取“一刀切”的处理方式,统一安排调休代替支付加班费,其实是不合法的。
实操中,我也见到过这样的情形,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调休时,时长乘以3。比如元旦加班1天,可以调休3天。这种行为,虽然不符合法律要求,但是员工的接受程度是很高的,一般不会引起员工的不满。
6 强制在休息日培训或参加活动
看过这个行为,相信很多人会会心一笑。 没错,很自然地会想到团建。 很多公司的团建活动,都安排在休息日,而且还不算加班,结果把“团建”搞成了“团灭”。 严格来讲,公司在双休日强制要求员工参加培训、会议、团建等活动,都应该视为加班。 当然,实际情况中,也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且因人而异。
以上,就是我总结的6种常见却违反劳动法的行为。
你还见过哪些类似行为,欢迎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