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提辞职没满30天,可以让他提前走吗?
张三这两天有些郁闷,因为如意算盘打错了。 事情是这样的: 张三很早就动了跳槽的念头,一直在留意着更好的工作机会。 功夫不负有心人,前段时间,他终于接到了满意的新offer。 张三知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他需要将他的辞职报告提前30天书面通知公司。 于是,张三先和新公司约定9月4日入职,然后在8月2日向公司提交辞职报告。 张三的想法是,8月2日提交辞职报告,30天的辞职预告期,他将在8月31日办理离职手续。然后,休息3天,再入职新公司。 但是,让张三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公司很爽快地同意了他辞职,并要求他在8月4日之前完成工作交接,以及办理离职手续。 这下张三傻眼了,从他离职到入职新公司中间的1个月的时间,他将待业,没有任何收入。 郁闷之余,张三想通过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他认为公司应该在他提出辞职满30天后,才能让他离职。 知道这件事后,我对张三说: 歇一歇吧,别瞎折腾。如果你没有公司其他违法证据,劳动仲裁你铁定输。公司并没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是你对“提前30天书面通知”存在误解。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很多人,对这一条规定存在误读,认为辞职者提前30天书面通知,那么公司就必须要等满30天后才能让其离职,否则就涉嫌违法辞退! 实际上,规定提前30天书面通知,实际上是给公司的缓冲期,而不是给员工的缓冲期。 怎么理解? 这条规定的立法初衷是,为了保证公司有充足的缓冲时间调整生产和工作任务,安排其他人员接替工作,稳定生产和工作秩序,是法律赋予公司的一项权利。 如果公司生产紧张,或者短期内不能安排其他接替人员,为了确保公司业务能够正常开展,公司有权要求辞职员工在缓冲期内继续工作。 同时,为了避免公司无限期要求辞职员工继续工作,从而给辞职员工带来损失,所以法律规定缓冲期最长为30天。 这样,既保障了公司的权利,又维护了员工的权利。
劳动关系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同时,公司具有自主用工权和经营权。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消灭的权利。 所以,当员工提交辞职报告,表示该员工行使了解除权,并且将意思传到了公司,这时已经产生了法律效力,员工不能单方面撤销。 此时,公司可以立即行使解除权,也可以在30天缓冲期内的任意一天行使解除权。 也就是说,公司可以立即让员工办理离职手续,也可以在30天内的任意一天办理离职手续,均符合劳动法的要求。
这件事,也告诉我们另外一个现实: 当你准备辞职的时候,千万不要高估自己的重要性。 你以为你很重要,你提辞职后,公司肯定会挽留你;或者,即使不挽留,不会让你立刻走人。 但现实很可能是,在公司眼里,你就是个可有可无的人,你的离开对公司带来的损失可以忽略不计。 所以,职场人,千万不要高估自己,误判形势。
员工和公司的关系,本质上就是一种互惠交换的关系,不一定平等,但是一定要互惠。 没有互惠,只有算计,这种交换关系会非常脆弱,随时都会断裂。 多点真诚,少点算计,无论是公司,还是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