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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话题

不要踩离职证明上的这个坑,不懂就要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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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


在当下,公司对员工的“终身雇佣”,员工对公司的“单向忠诚”,都一去不复返了。


在未来可预见的时间里,离职一定会是一个普遍的现象。


与离职相随相伴的,必然少不了离职证明。


离职证明,在法律上的标准称呼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可以说,跳槽最重要的,就是离职证明。


但是,我们很多人却深受离职证明的困扰,给自己的职业生涯增加了障碍,尤其是离职证明上对自己不利的内容。


离职证明的作用 


对于离职证明的作用,大家都很清楚,主要有这4个作用:


作用1:求职


这是离职证明最常用到的作用。 现在很多公司,都会要求新员工入职时提供上一份工作的离职证明,证明新员工在上家公司的工作时间及经验,更重要的是证明其已经与上家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了,也是为了确定新员工与上家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纠纷。 这是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第91条【用人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所以,很多公司会将求职者是否能够提供上家公司的离职证明,作为是否录用的主要依据之一。


作用2:申请失业保险待遇


如果员工属于非本人意愿离职的,并且缴纳失业保险一年以上的离职者,必须提供离职证明,才可以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这也是离职证明经常发挥的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离职证明上写明的离职原因是个人主动辞职的,是不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 作用3:社保关系转移 在办理社保关系缴费主体的变更,或者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缴费,都需要提供离职证明。 作用4:办理档案转移 如果不能提供离职证明的话,办理个人档案的转移,会非常被动。 当然,随着档案管理工作的改进,对于很多人来讲,几乎也不需要办理档案转移。 所以,这个作用越来越少用到。


离职证明的作用,大家都知道。


但是,大家不一定知道的是:


离职证明需要写哪些内容?哪些内容不能写?   


离职证明需要写哪些内容?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也就是说,离职证明必须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如果缺少这4项内容中的任何一项或者多项,都属于不规范的离职证明,离职者可以拒收,并且要求公司重新出具。   


离职证明不能写哪些内容?


离职证明上需要写明哪些内容,法律有明文规定,有明确的范围限制。 但是,对于不能写哪些内容,并没有非常明确的范围限制。 这就导致一个对离职员工很不利的影响——公司在离职证明上写上对员工不利的内容。 比如,末位淘汰、绩效考核不达标、违反规章制度、工作态度不端正、品行不端等。 这些关于员工工作能力、工作态度、道德品质等不利内容,一是存在主观因素,评价不一定客观公正;二是员工确实存在真实行为。 无论是主观因素,还是客观依据,在要求公司出具离职证明一事上,员工都处于弱势。 于是,很多格局不高的公司,就是将对员工不利的离职原因,都写在离职证明上。 因为离职员工是真实存在的,而且员工又处于弱势,所以员工往往只能无奈接受。 但是,如果员工拿着这样一份离职证明,也就基本告别职业生涯了。 既然如此,那么为什么国家法律不明文规定禁止公司在离职证明上写上对员工不利的内容呢?


其实,对于离职证明不能写哪些内容,国家是有法律规定的。 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5条: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证明书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担任的工作。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这条规定明文规定:只有员工主动提出要求,公司才可以在离职证明上写上离职原因。 而且,《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目前没有废止,但劳动合同终止等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不一致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执行。 换句话说,如果员工没有提出要求,公司是不可以在离职证明上写上离职原因的,无论是否对员工有利。 另外,根据我国《就业促进法》第3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如果离职证明中写有员工的负面信息,那么就会违反求职平等原则,致使员工减少或者丧失就业机会。 通常来讲,员工只有为了体现“非本人意愿离职的”,以便享受失业保险,才会要求在离职证明上写明离职原因;员工是不可能要求公司在离职证明上写上对自己不利的离职员工的。 所以,员工有权要求公司删除对自己不利的离职原因,重新开具新离职证明。 如果公司拒绝删除对员工不利的离职原因,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9条  【不出具解除、终止书面证明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换句话说,公司未按法律规定给员工开具离职证明,导致员工无法继续就业,损失由公司承担。   


小结


综上所述,从法律角度而言,公司出具的离职证明不应当写上对员工不利的事项,即使是事实,没有员工的要求也不能写上。 这么做,不仅显得公司格局小,也触犯了法律的固定,需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员工离职的时候,无论自己是否存在过错,都可以要求公司不得在离职证明上写上对自己不利的内容。如果公司坚持要写上,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公司改正,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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